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硅酸盐工业协会技术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上海市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分离的暂行办法》(沪人〔1999〕52号)、《关于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沪人社专〔2017号〕115号)、《关于完善本市科技创新领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的实施细则》(沪人社专发〔2016号〕2号)及《关于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专发〔2017〕2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行业和本会实际情况,体现以服务为宗旨、实效为根本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本会评审职称系列包括初级、中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由技术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依据国家和上海市标准,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本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申报人申报材料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二章 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八条 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和副主任委员2名。
第九条 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五位及以上的评审专家组成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秘书处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一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越级申报中级或高级职称。
对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
对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经过评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同时出具书面评议意见,由主任委员或者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本协会印章。对于破格申报者,须经评审专家全票通过,方可通过评审。
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第十八条 评审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内容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会议记录归档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评审专家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保密期内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需签订承诺书,严格执行评审条例,客观、公正、细致、准确地审核评判,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申请回避。秘书处发现上述情形的,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结果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调查核实。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确认,秘书处备案颁发职称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8日经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